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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对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时间:2010/11/1 8:27:30  阅读:3858次

为保障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江西、山东、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247家企业生产的247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7.2%。

细木工板在生产过程中多数使用甲醛基胶粘剂,产品或多或少有游离甲醛释放。当使用的胶粘剂质量不过关或胶合时的热压工艺不合理时,胶合板会释放较大比例的游离甲醛。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中对细木工板产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进行了严格规定,甲醛释放限量达到E1级的胶合板可直接用于室内;达到E2级的须经饰面处理后方可用于室内。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的要求,对细木工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达到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细木工板的甲醛释放限量指标为E1级≤1.5mg/L;E2级≤5.0mg/L。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甲醛释放量检测值为26.5mg/L,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另外,株州市金新木业有限公司在此次国家监督抽查中拒检,其产品质量按不合格论处。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细木工板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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