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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09/4/22 21:33:29  阅读:3251次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 1. 2 工程地点: 1. 3 承包内容: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1.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 5 工期:开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0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1. 6 工程质量: 1. 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含税) 2、 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于开工前 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 套(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清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1.4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地点钥匙。 2.1.5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1.6 委托 为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7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甲方未办理装修的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8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古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1.9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1.10 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2.1.11 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等工作须由甲方与有关部门配合施工。 2.2乙方工作 2.2.1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提供主要部分的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并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2.2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4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5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其他施工方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2.2.6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7 依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应办理交纳施工入场装修押金。 2.2.8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清运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2.9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2.2.10 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11 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2.2.12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 工 期 3.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 3.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3.3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3.4 甲方不按时提供材料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3.5 甲方现场工程师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3.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 3.7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8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3.9 乙方预算少算、漏算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工期不顺延。 3.10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4. 1 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4)《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 2 过程验收项目:基础改造工程、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⒋ 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4. 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4. 5 施工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完工时,必须由甲、乙方及包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三方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若质量不合格,责任由直接发包的施工方承担。 4. 6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遇交叉作业时,甲方和乙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应对各自的工程质量负责,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4. 7 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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